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郭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诉被告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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