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广安西街朔州市地震局办公大楼一、二层。 负责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泉子坡村人,住该村*号。 原审被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仁市鹅毛口镇王卞庄村人,住该村*号*户。 原审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仁市海北头乡下寨村人,住该村*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蒋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婧 审判员 池海涛 审判员 曹日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