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玉林,男,汉族,农民,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 被执行人:谢忠星,男,汉族,农民,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身份证号码:3622XXXXXX********。 被执行人:王继文,男,汉族,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身份证号码:6123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忠星、王继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忠星、王继文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玉林借款24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30000元及诉讼费39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00元。被执行人谢忠星、王继文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忠星、王继文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忠星、王继文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账户,但上述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周玉林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忠星、王继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周玉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玉林与被执行人谢忠星、王继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春鹏 审 判 员 汪小安 人民陪审员 王润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