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4399J。 法定代表人:赖国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旭芬,女,****年**月**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湖北省建始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荣富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907625420X7。 法定代表人:李松。 被执行人:霍起,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荣富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4号(北办公楼)A1703室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拍卖,撤销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辽0102执恢45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案外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博 审判员 祁美楠 审判员 姚 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