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赵路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超与被告赵路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路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路露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中国银行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赵路露承担。事实与理由:丁超与赵路露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10日,赵路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超借款5万元,约定2019年5月10日还款,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丁超多次催要,赵路露一直拒不还款,丁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赵路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丁超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借条作为证据,赵路露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丁超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路露向丁超出具借条,确认借到丁超借款5万元,借条上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赵路露借款后未按期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路露向丁超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丁超要求赵路露归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丁超向赵路露主张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此时该标准尚未发布,可参照当年首次发布该标准的利率即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年利率4.25%计算。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路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丁超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路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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