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国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洪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显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国武与被告刘显强、上海洪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颖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颖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钱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