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662019N。 法定代表人:穆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彭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审理经过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彭州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1708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850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52元及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州的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犍为县,本案执行标的为5850元及利息,属于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的受案范围。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17085号裁决书由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相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仲权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王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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