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奉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83926537N。
法定代表人:陈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舒芬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芬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舒芬芬银行存款3915.66元,现因该案已全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舒芬芬银行存款人民币3915.66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