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鹏,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郭绍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宾与被告郭庆、郭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鹏、被告郭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绍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庆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郭庆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郭绍明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7日,被告郭庆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后被告郭庆陆续偿还40000元,并就余款150000元重新立据,被告郭绍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到期后被告仅偿还50000元,余款未偿。

被告辩称

被告郭庆辩称,借款属实,已偿还部分借款,尚欠80000元左右。

被告郭绍明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借据、《保证担保书》,证明被告欠款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

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花费5000元律师费的事实。

被告郭庆为抗辩原告诉请,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以货抵偿部分欠款的事实;

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还款事实。

被告郭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证据4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7日,被告郭庆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90000元。被告郭庆陆续偿还40000元,并于2016年4月30日就余款150000元重新立据,约定期限至2019年4月29日,每年偿还50000元,逾期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当日被告郭绍明出具《保证担保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等。到期后被告仅陆续偿还50000元,余款100000元未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郭庆因资金周转需要立据借款,原告依约交付,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余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尚欠80000元未偿,因其提供还款明细均在重新立据前,且其重新立据后以货抵偿金额少于原告自认的还款金额,故上述两项均已进行核减,不能二次核减,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付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已约定违约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且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故原告主张被告郭庆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郭庆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郭绍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主张其对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绍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庆追偿。被告郭绍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宾借款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郭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郭绍明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庆追偿;

四、驳回原告刘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郭庆、郭绍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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