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8号(1门、2门)、8-1号(1、2、3、4门)。
负责人:林红,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小晶,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互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1-22-1)。
法定代表人:林炳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严星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辽0106执异2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请求中止对坐落于沈阳市××区××街××号××门(以下简称案涉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执行。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1日,案外人严锡培与(2021)辽0106执2274号案件被执行人严星儿签订协议,约定严星儿将其名下位于宁波市××区××镇××号别墅,以评估价××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严锡培;还约定严星儿将其名下位于沈阳市××区××街××号的房产,以评估价格××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严锡培。同时,案外人严锡培将名下位于宁波市××区××路××号××室的房产,以评估价××元价格出售给被执行人。双方约定互相抵顶房款及其他债务后,案外人严锡培尚需要支付被执行人××元。协议签订后,严星儿就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案外人严锡培,因严锡培与异议申请人的出资人林红是夫妻关系,故严锡培就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异议申请人使用;异议申请人在2019年2月20日开始装修案涉房屋,并在2019年3月底装修完毕正式使用,总计花费××余元。因此,异议申请人对于案涉房屋是合法占有,使用在先;相应地,异议被申请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互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8日与严星儿签署最高额担保合同时,并未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互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二、被答辩人(案外人)存在主体资格问题。三、答辩人与严星儿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在先,且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合法有效。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继续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执行法院查明
执行法院查明,2019年4月19日辽宁省公证处作出(2019)辽省证经字第4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互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星儿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执行效力。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互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严星儿名下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区××街××号××门的房产档案予以轮候查封。
执行法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轮候查封,该查封在首封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故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1)辽0106执异278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坐落于沈阳市××区××街××号××门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执行。主要复议理由:原审法院以“案涉房产系轮候查封,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2月就开始对案涉房产进行装修,对案涉房产的占有使用日期早于原案申请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互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抵押权设立日期。而且,原案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也明确承认其在现场查验时发现案涉房屋正在装修,只是其误认为系原案被执行人也就是案涉房产的权利人严星儿正在对案涉房产进行装修,没有对实际使用人进行询问,故原案申请人无法排除复议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无权要求复议申请人腾空案涉房产。
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对执行法院查封的案涉房屋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为轮候查封,故尚不具有查封的法律效力,因此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就案涉房屋提出实体异议的条件尚不具备,故执行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应驳回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的异议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执异574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区培盛东方幼儿园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