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湘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负责人:张晓林,该办事处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丽君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湘潭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孙丽君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丽君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丽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孙丽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亚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