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广平县建新街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107023413k。
法定代表人:韩志强,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文,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亮,该社职工。
被告:张瑞银(曾用名:马瑞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马率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瑞银、马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朝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