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甘肃四叶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体育大道东989号兴达小区15栋商铺14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L2563R;
法定代表人:妥兴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侯莉与甘肃四叶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甘肃四叶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侯莉违约金8600元、案件受理费72元,另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8722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四叶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给付申请人1000元,同时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约定:自2019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7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另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甘0271执3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学智
审 判 员 张建忠
审 判 员 陶国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