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目华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安曙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1233号库。 法定代表人:揭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曙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31,951.4元、利息29,072.08元、违约金50,024.7元(以运费231,951.40元及利息29,072.08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21年1月1日)、案件受理费2,389.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0元,本院均已冻结(2022年2月1日冻结期限届满),其中两个账户因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除已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调阅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工作人员,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葛黎明 审判员  龚建华 审判员  何宇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虓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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