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
被告:承德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红旗镇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233824600。
法定代表人:郑国成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马锋与被告承德新源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