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邓武,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家宝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家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恩奎,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
申请执行人:崔家银,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
被执行人:张国波,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临江市家宝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恩奎、崔家银与张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邓武于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邓武称:撤销查封花山镇亿达木业厂内高频拼板机一台、砂光机一台的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被查封的高频拼板机和砂光机均为邓武本人于2019年1月9日和2019年5月24日购买所得,是邓武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张国波无任何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临江市家宝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恩奎、崔家银与张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吉0681执404号执行裁定:“查封花山镇亿达木业厂内高频拼板机一台、砂光机一台。”
2019年5月24日邓武购买了李晓光的砂光机,同日支付价款12,000元。2019年1月7日邓武购买石家庄秦川机械有限公司的高频拼板机,价款115,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机械设备是否属于张国波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证据证明案涉机械设备系邓武购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机械设备系张国波所有。邓武提出的执行异议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花山镇亿达木业厂内高频拼板机一台、砂光机一台的执行。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