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9号升龙又一城2号院A座25楼329号。

法定代表人:林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政龙,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孟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萌凯,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长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戚寒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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