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疏勒县腾飞建材租赁站,住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2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租赁费、案件受理费6108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0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4月5日,14日、6月17日、2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2004年3月1日注册的×××号奥迪牌车,此车辆因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2012年3月1日注册的×××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车,此车辆于2021年5月17日委托机动车辆登记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进行轮候查封。

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在西安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被执行人在葛洲坝新疆工程局阿尔塔什右岸工程项目部未领取的工程款等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进行合议并下发执行裁定书将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银行账户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前往葛洲坝新疆工程局阿尔塔什右岸工程项目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项目部无任何未领取的工程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情况,于2021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尚有610867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3122执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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