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常河镇。 法定代表人:贺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浙江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晓玉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刘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