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申请人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望湖新村村民委员会(兴合),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

法定代表人:黄令来,主任。

审理经过 关于王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望湖新村村民委员会(兴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3民督2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鲁0503执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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