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AX5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辉,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茗烨,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XXXX。 法定代表人:石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深国仲受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33633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6月1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设路支行,账号:×××; 开户行: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花木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限额为人民币二百三十三万六千三百三十二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某1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王蕾蕾 审 判 员 梁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齐凌姜 书 记 员 范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