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

被执行人:牟晏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袁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牟晏明、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5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牟晏明、袁明偿还本金款466200.33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扣划牟晏明名下兴业银行6447.61元,扣划袁明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共11116.68元并将上述款项返还给申请人。并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决定对被执行人牟晏明、袁明司法拘留15日。2021年6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目前暂无其它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