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蜘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8号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曾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燕,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传义因与被上诉人蜘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蜘点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传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起诉的30万元款项并非借款,系用于被上诉人发展线下实体店铺的保证金,李传义是履行公司省级经理的职务行为,所谓借款已经通过上诉人完成线下发展店铺的经营行为缴纳平台服务费的形式回流到公司的账上。本案30万元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均在被上诉人处保存,上诉人对于其发展的线下商家的情况、信息以及所谓的内购款均不知晓,更没有任何盈利。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款项为借款。
被上诉人辩称
蜘点物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传义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一审原告诉称
蜘点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传义向蜘点物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2.判令李传义向蜘点物流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李传义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31日,蜘点网络科技公司(后更名蜘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内网发布《关于展开蜘点生活平台新线下店收费入驻工作的通知》(蜘网发【2016】104号),载明:2016年9月5日起蜘点生活(含配套蜘点商家平台)将面向新入驻平台的线下店收取平台服务费。现就线下店收费入驻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发展线下店入驻费用标准。1.线下店需缴纳平台服务费 5000元/家/两年,才能成为蜘点合作店铺。2.2016年9月5日至11月30日新入驻的零售店可享受年度平台服务费 2折优惠,即 1000 元/家/ 2年。二、服务内容1.蜘点合作店铺将获赠一个与线下店现有经营品类类似的蜘点生活线上商城,代销蜘点生活线上商城该品类的所有产品,代销收益根据该品类分配比例进行支付。2.蜘点合作店铺将获赠一个全品类蜘点移动商城,可代销蜘点移动商城 30 个品类产品,代销收益根据各品类分配比例进行支付。移动商城功能将于10月1日上线。三、代理商、员工发展该业务提成标准。1.代理商新发展一家付费线下店可获得提成250元/家,并获得该店铺代销总销售额(销售额为商品零售价减去线下店或移动商城代销收益的剩余部分)的0.2%收益。2.员工新发展一家付费线下店可获得提成200元/家,并获得该店铺代销总销售额(销售额为商品零售价减去线下店或移动商城代销收益的剩余部分)的0.2%收益。3.省市管理团队共提取管理费50元/家。
同日,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内网发布《关于下达2016年9月至 11月各省子公司任务指标的通知》(蜘网发【2016】105号,载明:收费线下店发展工作1.收费线下店入驻功能将于2016年9月5日上线,各省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地级市总经理(含合资公司总经理)、业务助理
2016年9月起展开收费线下店开发工作和原有线下店激活工作。
2016年9月20日,李传义向蜘点集团总裁助理、证人蔡某发送邮件,附件为关于预支收费线下店发展基金的申请,内容为:为了加快发展收费线下店,本人需向集团预支50 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收费线下店,与线下店店主进行对接。本人会负责该笔款项的回收,积极完成集团领导交代的各项任务。申请人为李传义。
2016年9月26日、9月29日、10月8日、10月9日、10月13日李传义分别向蜘点集团总裁助理蔡某发送邮件,附件均为关于预支收费线下店发展基金的申请,申请书内容与上述申请相似,分别向集团申请预支款项50 000元、100 000元、20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其中,自10月之后的申请里均承诺本人需向集团预支资金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收费线下店,与线下店店主进行对接,并归还垫付款项。本人会负责该笔款项的回收。
2016年9月21日、9月27日、10月8日、10月10日、蜘点贸易有限公司向李传义尾号0886民生银行账户转账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2016年9月30日、10月13日,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李传义尾号为0886民生银行账户转账50 000元、50
000元。
2017年3月9日,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内网发布《关于省总经理个人借款收回的通知》(蜘网发【2017】27号),载明:关于各省公司总经理个人向集团借款发展线下店对赌资金的收回工作,集团考虑到省总经理收回对赌资金的难度,集团决定,凡是由于各种原因线下店至今没有提现且符合清零条件的,省总经理可以向集团申请清零抵扣等额借款,具体要求如下:一、凡是使用对赌资金发展的线下店,线下店至今没有提现操作的,经省总经理确认该线下店为对赌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可以上报申请清零并抵扣等额借款。二、凡是使用对赌资金发展的线下店,申请清零的线下店必须由省总经理签字确认,如果由于清零后出现与线下店的纠纷由省总经理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凡是使用对赌资金发展的线下店,如果线下店已经提现部分资金的,剩余未提现部分如果需要清零,由省总经理与线下店双方签字同意,方可申请清零,否则,不纳入清零范围。四、总部客服中心已于3月8日将各省对赌待收款明细发至各省公司邮箱,请省总经理确认后,在申请上报的清零店明细单上签字,并将扫描件发到总部客服中心邮箱【zbkf@zhidianlife.com】,由集团安排技术直接清零。五、各省总经理的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必须上交一份还款计划及承诺书,发送到chy@zhidianlife.com。六、凡是各省总经理借款没有归还的,自2017年2月份开始,每月从省总经理个人工资中扣款5000元冲抵借款,直到借款全部归还。七、收回的资金可抵借款的方式如下:1.该店有不足1000元内购金的,按实际金额回收清零,差额部分由省总经理补足。2.该店超出1000元内购金的,则按1000元回收清零,则只计这家店1000元回收金,超出部分不做为其他店铺的差额。
2018年7月9日,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蜘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案涉款项与发展蜘点线下店的业务之间的关系,诉讼过程中,蜘点物流公司称,由省总经理以个人借款方式向蜘点物流公司借款,款项用于线下门店业务。省总经理把钱给业务员去发展线下店业务,线下店主需在平台交纳1000元平台使用费,业务员再给每家店店主1000元保证金,店主从线上平台赚到1000元后返给业务员1000元,业务员给省总经理钱,省总经理再还给公司。业务员给线下店主的保证金与线下店主交纳的平台使用费不是同一笔款项,不能相互冲抵。各省省总自愿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如款项未能如期回收,则需要由省总个人向公司还款。对此李传义不予认可,李传义称省总经理以个人借款方式向公司借款,但省总经理借到钱后,把钱借给地市的分公司的经理,市级分公司经理向省总经理打欠条。分公司经理再借给业务员,业务员到每一家线下店,给店主1000元现金,让店主在APP上登记店主身份信息,店主在APP上将1000元汇给蜘点商业网络公司。店主不需要赚到钱退给业务员。业务员也不退给我。业务员给线下店主的保证金与线下店主交纳的平台使用费系同一笔款项。
庭审中,蜘点物流公司称内购是公司安排员工在平台买东西,公司的钱打到账户上。内购收回的钱可抵借款,李传义需要负责收回内购的款来抵借款。李传义称2016年10月下旬,公司把业务员陆续解聘了,只留了分公司的经理和助理。没有业务员还过款。内购的所有资金不详且收不回来,现在店主不承认该笔款项。公司经理虽向李传义出具欠条,但不是个人借款的欠条,只要发展了线下店,就平账了,保证金不需要回收。
诉讼过程中,蜘点物流公司申请证人蔡某、李某、麻某、程某出庭作证。
证人蔡某称,我当时在蜘点集团任总裁助理。集团当时开发蜘点商城,为了前期促销,要求所有店主加盟平台,1000元两年平台费。但开始知名度不高,商家不认可,所以我们提供1000元保证金,商家在平台上交易获利后退1000元保证金。保证金要退还给各个省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再退省公司,省公司再退给总公司。省总经理向公司借款后,省总经理是否向员工出借,怎样收回款,公司均不管。省总负责制下由省总个人借款还款,与业务员无关。店主在APP上汇入1000元平台使用费和省总经理无关。
证人李某称:我曾是蜘点物流四川公司的总经理。2016年8、9月份,总部让我们发展线下店,每个店主要缴纳1000元平台的费用。我们给店主1000元当保证金,业主在线上有业务收益有800元后就退还1000元保证金。四川我开始是个人垫付款项的,之后业务比较多,我也向总部借款,之后我也转借给下面的业务员,每次借款都会审核店主并登记。业主有800元收益后,就把钱给业务员,业务员就把钱还给我。2017年元旦我就把钱已经回收完毕。省总是要负责把款项回收给总部,借款是省总个人借款,不论店主是否退保证金,业务员是否还给省总。店主通过APP交的平台服务费和发展线下店的1000元保证金是两回事。公司实际上出了两次钱,一次是通过业务员支付店主的1000元保证金,一个是内购款800元。
证人程某称:我之前是蜘点物流酒泉市分公司总经理。开会时认识了李传义。发展线下店的流程是业务员给店主1000元保证金,店主向平台支付1000元,之后店主有800元收益后返还1000元保证金。但酒泉分公司没有预支保证金,都是说服店主在没有保证金的情况下交1000元服务费,我们给店主800元利润。
证人麻某称:我是沈阳市的经理助理,李传义是辽宁省负责人,是我上级的上级。当时蜘点物流公司开发业务,让店主线下交1000元,所以我们先行垫付,以后有收益还给我即可。但我没钱,我向李传义借款28 000元并出具借条。我拿到借来的钱先给线下店主,之后我收回来扣除提成后将款项都还给李传义并收回借条。
另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的蜘点物流公司起诉李传义、第三人蜘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蜘点物流公司在该案中主张在应付李传义的工资中予以扣除本案借款300 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蜘点物流公司认可存在拖欠李传义工资的事实,蜘点公司主张存在借款应予抵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并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京0101民初13875号民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蜘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传义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80 380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蜘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传义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103 254元;三、驳回蜘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1302号判决维持原判。本案诉讼过程中,蜘点物流公司认为根据公司下发的通知文件李传义应当在2017年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故蜘点物流公司抵扣了李传义的工资作为还款。因法院判决蜘点物流公司及蜘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传义至2018年10月31日的工资,故在本案中蜘点物流公司主张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借款利息。
再查,李传义于2017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杨映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映偿还欠款48 000元。杨映在该案中答辩称,李传义让杨映为其出具48 000元的借条,实际上是李传义为了完成公司业绩,让杨映发展60个商家用户。使用公司平台的用户两年需要向公司缴纳1000元的服务费,按李传义要求杨映没有完成任务,为此李传义个人出资60 000元,为每个用户先行垫付应缴纳了服务费,由杨映事后负责向60家用户予以收缴。李传义共分十一次通过微信平台将60 000元转到杨映微信账户,杨映将李传义汇入的60 000元,通过公司网络平台分别转到每个用户名下(以上事实每笔都有交易记录证实),按公司规定李传义发展一家用户有200元的提成款、扣除杨映应得的公司12 000元奖励,所以向李传义出具了借条。经该院审理查明,李传义和杨映之间曾是上下级工作关系。李传义是辽宁悠途蜘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的业务是为商家用户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杨映是李传义的下属工作人员,负责阜新地区的业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李传义的诉讼请求。李传义提交(2017)辽0902民初1951号判决书为证明其起诉过下面的员工要求还款,但法院不予支持,该款无法收回。蜘点物流公司认为,在该案中李传义认可借款是个人借款,与蜘点物流公司在本案中的陈述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就李传义收到蜘点物流公司交付的300 000元款项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为借贷关系及案涉款项是否已经归还。蜘点物流公司主张案涉款项系李传义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用来发展线下店的借款,不论线下店的发展情况及资金是否收回,李传义均应履行还款义务。李传义抗辩案涉款项系其向公司预支的发展基金而非个人借款,且线下店主已通过其他方式返还公司。法院认为,根据蜘点物流公司提交的公司内网通知、李传义发送的邮件、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蜘点物流公司、李传义当庭陈述,可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款项李传义以个人名义向蜘点物流公司申请的借款,虽然该借款以发展线下店基金的形式交付,但李传义向蜘点物流公司发送的邮件申请中作出了明确的以个人名义借款及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蜘点物流公司通过指定账户向李传义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传义虽认为借款已经通过线下店主在平台交纳使用费的方式返还公司以及收回的内购金可抵借款。但根据本案查明的蜘点物流公司的交易流程,以及李传义曾以其个人名义向其李映主张债权等事实,与李传义所述案涉款项已返还蜘点物流公司不符,法院对李传义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李传义应向蜘点物流公司偿还其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本金300 000元。蜘点物流公司通过内网发布通知的方式向李传义主张还款,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现蜘点物流公司主张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按照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李传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蜘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 000元;二、李传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蜘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传义应否偿还蜘点物流公司借款及利息。蜘点物流公司通过指定账户向李传义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就李传义收到蜘点物流公司交付的30万元款项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30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李传义上诉坚持主张30万元款项是公司预支的发展基金而非个人借款,店主已通过其他方式返还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李传义多次向蜘点物流公司申请预支款项并承诺与线下店店主进行对接,归还垫付款项,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以及蜘点物流公司、李传义当庭陈述,认为李传义与蜘点物流公司具有借贷的合意,符合本案实际,双方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李传义主张店主已通过其他方式将发展基金返还公司,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与其以个人名义向其发展的业务员主张还款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未采信李传义的上述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蜘点物流公司与李传义未就借款约定利息,蜘点物流公司曾发布通知要求李传义还款,蜘点物流公司主张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传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传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