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高淳县古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秀山。
法定代表人:陈应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高淳县古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终7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高淳县古城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韩辉支付货款55765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韩辉与余宽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不动产,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若要求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二、2021年2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对韩辉与余宽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不动产进行拍卖,现因余宽提出执行异议,上述房屋权属不明,故本案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四、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韩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若要求续冻的,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韩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韩辉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
请求情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