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窦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曙光,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北段路西御景华府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