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福鳌,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雷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福鳌与被执行人雷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福鳌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乐偿还申请执行人雷福鳌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26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雷乐的房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雷乐银行账户3900元,被执行人又交来2000元,共59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雷福鳌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雷福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雷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本金3100元及利息26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元,本案执行费75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