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王柄翔,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任广翔,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初旭,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京0101民初22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任广翔申请执行初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王柄翔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柄翔同意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柄翔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柄翔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