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成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钱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彭成明与被告钱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彭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程款237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被告租赁原告挖机施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37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也不能与他人相区别,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成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帅亚 书 记 员 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