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雒建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方山县麻地会乡石湾村人,现住。

被执行人:李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麻地会乡石湾村,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雒建耀与被执行人李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晋1128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8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8、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无证券、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方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公函,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19日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山县管理部发出公函,查明被执行人未缴存公积金,2021年4月29日向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公函,查明被执行人无宅基地登记信息。

4、本院在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进行调查,村委表明被执行人在居住地无任何财产并且出具了相关证明。

5、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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