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子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 被申请人:赵盛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冀州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子宁与被告赵盛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子宁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盛腾的财产在价值2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张子宁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赵盛腾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玉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