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皖0207执异19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皖0207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中“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误写,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施德雨
陪审员 杨慧忠
陪审员 秦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钱园丽
书记员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