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皖0207执异19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皖0207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中“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误写,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施德雨

陪审员  杨慧忠

陪审员  秦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钱园丽

书记员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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