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亮瑞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万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笑天,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金生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亮瑞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亮瑞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亮瑞峰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赵金生支付租赁费123493.83元,案件受理费1385元,共计124878.83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其在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有未结工程款60万元,在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2019年冬防项目有未结款60万元,在胜利新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有未结工程款60万元,在王某处有200万左右未结款。
经核实,友邦公司称工程未结算,被执行人在其处是否有未结款项以及数额不确定。本院对该款予以冻结。
胜利公司称工程还未结算,被执行人未提交完整工程资料,结算数额和时间不确定。本院对该款予以冻结。
安泰公司称2019年冬防项目仅有未结款项235571.15元,本院对该款已予以提取。
王某称,其将从克拉玛依市大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白碱滩区万和园、家和园、金华小区的小区改造项目,转包给被执行人,但工程未竣工结算,被执行人还有多少工程款无法确定。本院对该款予以冻结。
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根据各申请执行人达成的财产分配方案,对执行到位235571.15元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38776元。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提起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
经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不动产、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信息。
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被执行人亮瑞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笑天因涉嫌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羁押,现正在被执行刑罚。
因被执行人亮瑞峰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其法定代表人张笑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38776元,尚余案款86102.83元未执行到位。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实的被执行人在安泰公司的未结工程款,本院提取后已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报的几处未结工程款因未最终结算,无法提取,本院已予以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立 博
审 判 员 吉伊娜古丽朱玛哈力
审 判 员 艾克热木江吐鲁甫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