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王,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北京润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87。
法定代表人:马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豹,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华,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朔与被告北京润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朔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润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朔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