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委托代理人:霍某,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县人,现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现住山西省沁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常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退还起诉金额3350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