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军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刘菊梅(已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蒋军亚与刘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刘菊梅履行(2016)豫04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菊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配偶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豫04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