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喜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
被告:叶双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
被告:布仁朝格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林喜玉与被告叶双成、布仁朝格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4月14日,原告林喜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喜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喜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