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兴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家道,常德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恢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兴猛与被告伍恢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潘兴猛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兴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兴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潘兴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