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洪源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同福村13组301号附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政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洪源享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享通公司)与被告陈政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陈政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洪源享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被告陈政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洪源享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洪源享通公司与陈政德于2019年12月7日签订的《社会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挂靠协议》);2、判令陈政德立即协助洪源享通公司将车牌号为川A×××××车辆变更登记至陈政德名下,过户费用由陈政德承担;3、判令陈政德向洪源享通公司支付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挂靠协议》解除之日止期间的管理服务费,按照每年800元的标准支付;4、判令陈政德承担违约金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陈振德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7日洪源享通公司与陈政德签订《挂靠协议》,约定陈政德自愿将全资车辆川A×××××以洪源享通公司的名义登记上户,办理运营手续,车辆所有权、经营权仍属陈政德所有,由陈政德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陈政德每年需向洪源享通公司支付800元车辆服务费。陈政德应当在洪源享通公司指定的保险机构代办点足额投保,在每年度保险到期日期5日内到洪源享通公司办理续保手续。陈政德车辆未按时到相关检测部门年检,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陈政德承担,洪源享通公司有权将车辆强行注销。若陈政德不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用,造成车辆脱保漏保的,洪源享通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车辆强制转出,同时有权要求陈政德承担违约金20000元。协议签订后,洪源享通公司依约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陈政德为车辆投保了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到期后,经洪源享通公司了解,陈政德至今未为车辆办理续保手续,导致车辆现在处于脱保状态。陈政德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且极大的增加了洪源亨通公司的经营风险。故洪源享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陈政德辩称,其确实于2019年12月7日与洪源享通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但陈政德签订的《挂靠协议》是一份空白合同,且洪源享通公司并未告知其要交服务费,该公司也并未进行服务。目前川A×××××确实没有买保险,车辆目前也没有使用。陈政德同意将车辆变更登记到其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但不同意支付服务费以及违约金。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7日,洪源享通公司(甲方)与陈政德(乙方)签订《挂靠合同》,约定:“一、管理服务的车辆乙方自愿将全资车辆以甲方名义登记上户,办理营运手续。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所有权,经营权仍归乙方所有……车型:东风牌EQ5041CCY8BDBAC牌照号:川A-×××××……二、服务的期限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7日止。……四、服务费:2、乙方在协议期内每年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第一年服务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按本协议期限的规定每年度期限届满30日前乙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五、乙方自理费用3、甲方代收代缴费用:(1)车辆保险费:保险由甲方指定的保险机构代办点核定金额为准,乙方应于每年度保险到期日前五日到甲方处办理续保手续。……4、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25日仍未足额缴纳的,甲方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其停运期间,乙方仍应按约向甲方全额缴纳相关费用及承担各项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贰万元。……十、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造成合作车辆脱保漏保,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情,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有权将车辆强制转出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贰万元。”。

牌照号为川A×××××的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于2019年12月4日登记在洪源享通公司名下,该车辆的车辆型号为东风牌EQ5041CCY8BDBAC,车架号为LGDCH91G0KH133495,发动机号为FGFD9K01502,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该车辆于2019年11月26日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27日零时起至2020年11月26日二十四时止,后未再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保险单、社会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洪源享通公司与陈政德签订的《挂靠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政德提出其签订的《挂靠协议》系空白合同,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洪源享通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协议》、过户车辆并由陈政德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陈政德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服务费,陈政德主张洪源享通公司并未告知其需要交纳服务费且并未为其提供服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且与常理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洪源享通公司依约履行了服务,故陈政德理应依约支付服务费。现陈政德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服务协议》,故陈政德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洪源享通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1年5月14日止的服务费1,151元(800÷365×525)。

关于违约金,陈政德在履行挂靠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未按约交纳管理费、年审费、保险费等行为,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确定陈政德应向洪源享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确认原告成都洪源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政德签订的《社会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

二、被告陈政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成都洪源享通物流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川A×××××的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变更登记至被告陈政德名下,变更登记的费用由被告陈政德负担;

三、被告陈政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洪源享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7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的服务费1,151元;

四、被告陈政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洪源享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

五、驳回原告成都洪源享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陈政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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