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贵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贵武与被告陆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贵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陆文龙立即支付原告李贵武木材款229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做木材加工生意,2019年10月22日购买原告木材,共计价款44976元。原告将木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因没有钱未付款,出具了欠据一份给原告,限在2020年6月底还清,如不还清用房子做抵。后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仅支付22000元,下欠22976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陆文龙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贵武在新宁县从事木材销售,被告陆文龙在武冈市从事木材加工,双方有木材买卖往来。2019年3月,被告陆文龙陆续购买原告李贵武木材,但未支付全部木材款。2019年10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陆文龙尚欠原告李贵武木材款44976元。被告陆文龙于当天向原告李贵武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20年6月底还清。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陆文龙仅支付木材款2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木材款2297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陆文龙购买原告李贵武木材,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木材款44976元并出具欠条,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木材款2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木材款22976元。被告陆文龙作为买受人,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李贵武作为出卖人,有要求被告陆文龙支付货款的权利。因被告陆文龙至今未履行支付全部木材款的义务,故对原告李贵武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木材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陆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陆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贵武木材款229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187元,由被告陆文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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