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翠云,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周睿,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周婷,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顾芳,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赛尔江西路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负责人:张娟,系该社区书记。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翠云、周睿、周婷与被申请人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赛尔江西路社区居委会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案件顺利执行,作出(2021)新4322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赛尔江西路社区居委会价值8,000元的财物,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