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现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卡米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平与被执行人湖南卡米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51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卡米乐食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湖南卡米乐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5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卡米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907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