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系曲沃县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张某2,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王某3,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郝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卫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王某4,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席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王某5,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XXXXXXXXXXXXXXXXX号。 被执行人:曲沃县某某某食用油有限公司,地址:曲沃县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沃县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沃新田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2、张某2、王某3、郝某、卫某、刘某、王某4、席某、赵某、王某5、曲沃县某某某食用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某于2021年4月27日对执行位于曲沃县某某某小区三号楼一单元502室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王某称,其与被执行人张某2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其购买被执行人张某2将位于曲沃县某某某小区三号楼一单元502室的房屋,房产价格为347800元,其于2021年4月3日支付了定金20000元,同年4月13日支付327800元,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曲沃新田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2、张某2、王某3、郝某、卫某、刘某、王某4、席某、赵某、王某5、曲沃县某某某食用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102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21)晋1021执225号之三十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某2、张某2所有的某某某小区三号楼一单元502室,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案涉房产属被执行人王某2、张某2及其女儿王某6通过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曲沃县生态工业园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取得共同共有的安置房(合同编号2020090297-2)。案外人王某于2021年4月27日以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与张某2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及收款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房产未进行登记,案涉房产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王某2、张某2及其女儿王某6共同共有。案外人王某仅凭其与被执行人张某2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认定案外人王某为案涉房产的权利人;加之案外人王某提交的房屋付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将案涉房产的标的款直接交给了被执行人张某2本人,故案外人王某所提异议不能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王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国磊 审判员  杨建荣 审判员  李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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