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代表人:何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执行人:赵某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黔0525民初3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支付借款99960元及利息、复利,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45元及执行申请费13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劵投资收益、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贵F×××××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在多家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在在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账户进行额度冻结。
3、本院经到纳雍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均无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刘某有公积金余额,本院已予以扣划并进行分配。被执行人刘某无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
4.本院经到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证实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适用律师调查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陈某全、赵某兰、刘某除已被额度冻结的银行存款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黔0525民初3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章 华
审判员 熊晓江
审判员 朱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