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住所:台江县萃文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全英,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欧光菊,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苏应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执行人:伍姝嫱,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台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申请执行苏应平、伍姝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应平、伍姝嫱拒不履行台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0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长期执行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苏应平、伍姝嫱欠付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调剂股金本金20万元及调剂费(其中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股金调剂使用费为53942.00元;2020年4月1日之后的股金调剂费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债务,被执行人苏应平、伍姝嫱于2021年8月31日偿还15000元,并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至少偿还5500元以上(期间2022年2月28日需支付10000元),所欠债务最迟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全部清偿完毕。被执行人苏应平、伍姝嫱每月所偿还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同意用于平均偿还本息,即一半用于偿还本金,另一半用于偿还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苏应平、伍姝嫱未能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该两案,并立即对被执行人伍姝嫱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及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对此,被执行人伍姝嫱不得提出其他异议;

三、案外人刘再梅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苏应平、伍姝嫱未能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两案,并有权追加刘再梅为被执行人;

四、除了对被执行人伍姝嫱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台江县(住房面积:78.69㎡)房屋继续查封之外,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应平、伍姝嫱的其他执行措施。

五、(2021)黔2630执238号申请执行的诉讼费2150元和(2021)黔2630执240号申请执行的诉讼费2555元,由被执行人苏应平、伍姝嫱在偿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0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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