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成县农民,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某,男,汉族,39岁,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白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