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海英,女,汉族,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职工,山西省岚县人,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岚县向阳西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海英与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劳仲案字(2014)9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海英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的伤残抚恤金9391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3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的银行存款952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