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怀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房红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张怀纪与被告房红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怀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所承包的郑庄镇石马科路面硬化、排水渠工程上干活,日工资150元。经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7500元工资,2018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下欠135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张怀纪未能提供被告房红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房红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怀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