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和龙市。
被告:金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