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跃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凌源市四合当镇玉皇庙村委会,住所地四合当镇玉皇庙村。
法定代表人:魏成钢,村长、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孙跃友与被告凌源市四合当镇玉皇庙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孙跃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2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签订了村部维修合同,我承揽玉皇庙村委会维修工程,更换8个防盗门,大小18个铝合金门窗,以及更换地面地、板砖、墙面、刷漆等活。合同约定承包金额66,000元。我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于2015年6月25日前竣工。完工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只给付工程款40,000元,余下26,000元至今未给付。我多次找村委会书记魏玉中,以及四合当镇镇长催要未果,镇长只说有钱就给,别着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为“凌源市四合当镇玉皇庙村委会”,而本案的被告名称应为“凌源市四合当镇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且被告未出庭应诉,故本案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跃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