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图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被执行人:阿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某与被执行人阿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245000.00元,执行费35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执行案款180000.00元和申请执行费3575.00元。剩余案款65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款65000.00元被执行人阿某于2021年10月30日一次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图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